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顏文隆、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盧正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88號原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隆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貳萬玖仟壹佰零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張谷輔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