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3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32號
- 原告
- 賴美珍
- 原告
- 林宗南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邱怀贏
- 被告
- 大自在國際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員工補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元(依原告之聲請支付命令狀、聲請更正錯誤狀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零玖拾參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