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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32號

給付員工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高文淵陳映如張瓊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32號

原告
賴美珍
原告
林宗南
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怀贏
被告
大自在國際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員工補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元(依原告之聲請支付命令狀、聲請更正錯誤狀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零玖拾參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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