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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油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黃繼瑜
  •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江衍樑

  • 原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朋恒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35號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被 告 朋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衍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油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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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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