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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94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94號

原告
陳譽鐘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被告
技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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