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1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15號
- 原告
- 花曉誠
- 被告
- 萬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偉華
- 被告
- 陳柏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就如下所載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二、明確、具體、適於強制執行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之訴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原告提起給付之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原告起訴時,訴狀原記載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符合明確、具體、適於強制執行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