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9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95號
- 原告
- 中興洋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候
- 被告
- 翔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君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陸拾伍萬柒仟零肆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玖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