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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8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高文淵劉以全張瓊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83號

原告
長春美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眉
被告
曼尼視覺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敬宏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柒仟玖佰陸拾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肆佰壹拾元。

㈡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準備書狀,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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