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8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83號
- 原告
- 長春美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士眉
- 被告
- 曼尼視覺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敬宏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柒仟玖佰陸拾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肆佰壹拾元。
㈡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準備書狀,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