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張皖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43號聲 請 人 張皖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威生技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