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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陳財旺

  • 原告
    張皖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43號聲 請 人 張皖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威生技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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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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