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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0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06號

原告
助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宮
被告
毅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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