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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13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13號

聲請人
陳素玉
聲請人
相對人
松和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和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27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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