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黎文德
- 法定代理人陳銘松、張永欽
- 原告楊志陸、慶峰貨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福來、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2號原 告 楊志陸 慶峰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松 被 告 林福來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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