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林妙安、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良宗、唐孝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26號原 告 林妙安 被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訴訟代理人 何威 被 告 唐孝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