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蔡敏郎、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16號原 告 蔡敏郎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零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