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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趙倍黎、陳萬俊

  • 原告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北新機電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51號原 告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倍黎 訴訟代理人 蔡宥祥律師 被 告 北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2,709,000 元及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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