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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51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51號

原告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倍黎
訴訟代理人
蔡宥祥律師
被告
北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2,709,000 元及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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