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黃繼瑜
- 法定代理人高敏瀞
- 原告大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宜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68號原 告 大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原 告 大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 告 吳宜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 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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