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6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68號
- 原告
- 大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敏瀞
- 原告
- 大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敏瀞
- 被告
- 吳宜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 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