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百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09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曹雅鈴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