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萬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25號聲 請 人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1年度仲聲(孝)字第34號仲裁 判斷書所示,其就返還本票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票面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仟玖佰伍拾萬元,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繳納聲請費叁仟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