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8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82號
- 原告
- 欣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信
一、上列原告欣新開發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翊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陳宜謙(原名陳建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柒仟零貳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