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許炎灶
- 法定代理人蕭國肇、薛永年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李伯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86號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被 告 三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薛永年 被 告 李伯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捌佰參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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