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1號
- 原告
- 孫渝晴(原名孫藜恩、孫儀馨)
- 被告
-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茂益
- 被告
- 巨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敏
- 被告
- 柏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啟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 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