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元鼎鑫電機企業有限公司、林垚青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20號原 告 元鼎鑫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垚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8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