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45號
- 原告
- 田秋子
- 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
- 被告
- 易潔服務事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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