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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45號

原告
田秋子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被告
易潔服務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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