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7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75號
- 原告
- 雨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明
- 被告
- 沈木春即守益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陸仟伍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壹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