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04號原 告 洪文聰 被 告 信安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