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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04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04號

原告
洪文聰
被告
信安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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