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42號
- 原告
- 裕偉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吳余巧香
- 訴訟代理人
- 余德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奕婷律師
- 被告
- 臺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