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4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42號

原告
裕偉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余巧香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奕婷律師
被告
臺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