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42號原 告 裕偉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余巧香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洪奕婷律師 被 告 臺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