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號
- 原告
- 仰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虹諭
- 被告
- 傑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