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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號

原告
仰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虹諭
被告
傑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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