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仰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虹諭、傑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光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仰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虹諭 被 告 傑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