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旭陞、李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8號原 告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旭陞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李環 連哲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