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普賢企業有限公司、彭柏翔、卓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明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普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柏翔 被 告 卓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