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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告
王良傳
原告
馬來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聰智律師
被告
欣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山
訴訟代理人
蘇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壹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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