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3號
- 原告
- 王良傳
- 原告
- 馬來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宗竭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聰智律師
- 被告
- 欣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清山
- 訴訟代理人
- 蘇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壹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