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奕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陳慶有、佑嘉紡織科技有限公司、吳雙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奕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有 被 告 佑嘉紡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雙霖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陸 萬陸仟玖佰貳拾元【查美金壹拾伍萬零參佰柒拾參元貳角陸分部分,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0年12月7日臺灣銀行美金1元賣出匯 率30.352新臺幣計算,列計為肆佰伍拾陸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加計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壹元部分,合計為肆佰伍拾陸萬陸仟玖佰貳拾元,計算式:150,373.26×30.352 +2,791=4,566,92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為肆萬陸仟貳佰肆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伍仟柒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