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8號
- 原告
- 奕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有
- 被告
- 佑嘉紡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雙霖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陸萬陸仟玖佰貳拾元【查美金壹拾伍萬零參佰柒拾參元貳角陸分部分,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0年12月7日臺灣銀行美金1元賣出匯率30.352新臺幣計算,列計為肆佰伍拾陸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加計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壹元部分,合計為肆佰伍拾陸萬陸仟玖佰貳拾元,計算式:150,373.26×30.352+2,791=4,566,92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陸仟貳佰肆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伍仟柒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