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1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12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被告
- 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吳火木
- 被告
- 人
- 被告
- 吳陳金寶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玖萬肆仟陸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伍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元。2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