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淮舟、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吳火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12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 告 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火木 人 被 告 吳陳金寶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玖萬肆仟陸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伍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