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23號
- 原告
- 捷飛底盤維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靖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捌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2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捌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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