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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2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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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靖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捌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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