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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0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告
李沅蓁
法定代理人
李明哲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被告
台源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明
訴訟代理人
楊士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3,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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