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0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5號
- 原告
- 李沅蓁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哲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娟
- 被告
- 台源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楊士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3,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