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44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告
鉅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時鈴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

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捌拾伍

元。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