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44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被告
- 鉅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時鈴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
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捌拾伍
元。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