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45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洪意雯 一、上列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勝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林惠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零柒萬柒仟陸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柒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貳佰零肆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