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5號
- 原告
- 廣益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昱強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錦春律師
- 被告
- 永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宗
- 被告
- 王榮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炎申律師
- 被告
- 劉世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住所地、所在地係在台南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