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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5號

原告
廣益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強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春律師
被告
永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宗
被告
王榮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被告
劉世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住所地、所在地係在台南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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