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60號
- 原告
- 楊進銘
- 被告
- 文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登陸
人 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係以兩造所簽立之信託契約書為請求依據,依該契約書第12條,兩造約定因本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