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高文淵
- 法定代理人莊嘉富
- 原告森榮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聲遠即晉旺工程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80號原 告 森榮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富 被 告 吳聲遠即晉旺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 年度司促字第27549 號),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本院審理,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6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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