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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80號

上訴人
吳采霖(原名吳秀曛)
被上訴人
合石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2 年8 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其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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