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財旺黃若美賴彥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08號

原告
弘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方卿
被告
耀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2 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