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0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08號
- 原告
- 弘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方卿
- 被告
- 耀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2 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