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3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33號
- 原告
- 平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麗真
- 訴訟代理人
- 蔡美瓊
- 被告
- 晉丞文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麟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鍾麗真」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鐘麗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