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6號原 告 趙聿元 被 告 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思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7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乙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乙紙、答詢表2 件等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