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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1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18號

上訴人
佺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被上訴人
陳祐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518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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