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1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18號
- 上訴人
- 佺福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美玲
- 被上訴人
- 陳祐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518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1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518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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