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18號
- 上訴人
- 佺福企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林美玲
- 上訴人
- 人
- 被上訴人
- 陳祐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14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