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3號
- 原告
- 北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孟良
- 原告
- 北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孟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忠毅
- 被告
- 北美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仲侃
- 訴訟代理人
- 趙鵬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就原告「北大公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北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