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5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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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郭昶輝
- 法定代理人
- 吳駿達
- 被上訴人
- 洪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貳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即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改判部分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