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06號
- 上訴人
- 楊隆義
- 被上訴人
- 羅友聖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606號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0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606號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