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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0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06號

上訴人
楊隆義
被上訴人
羅友聖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606號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0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