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9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93號
- 原告
- 潘淑梅
- 原告
- 陳薇之
- 被告
- 吉耐特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君瑜
- 被告
- 高麗珍
蘇心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原告另於101年7月5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1年7月17日以101年補字第1771號裁定駁回在案,有上述裁定1件在卷可按,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