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13號
- 原告
- 國發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國靖
- 被告
- 揚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3段189巷73弄13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