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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07號

原告
i-pure Lt.
法定代理人
黃登安
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柏硯律師
被告
聖綠灣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廖月華
被告
盧丁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9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9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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