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0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07號
- 原告
- i-pure Lt.
- 法定代理人
- 黃登安
- 訴訟代理人
- 游晴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智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柏硯律師
- 被告
- 聖綠灣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廖月華
- 被告
- 盧丁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9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9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